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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第三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的经费;”

    删去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第三款修改为:“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04月03日生效) (1992年04月03日发布,1992年04月03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 第三十六条

    工会经费的来源: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交的经费;

    (三)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补助;

    (五)其他收入。

    建立工会组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交经费。

    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基层职工的教育和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经费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50年06月29日生效) (1950年06月29日发布,1950年06月29日实施,1992年04月03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工会经费之来源如下:

    一、工会会员按中华全国总工会章程之规定所缴之会费;

    二、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应按所雇全部职工(私营企业中资方代理人不在内)实际工资(包括货币部分、实物部分与伙食)总额的百分之二,按月拨交工会组织作为工会经费(其中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点五为职工文化教育费);

    三、工会举办文化、体育等事业的收入;

    四、各级人民政府的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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