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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 第四十五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04月03日生效) (1992年04月03日发布,1992年04月03日实施,2001年10月27日修订) 第三十七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50年06月29日生效) (1950年06月29日发布,1950年06月29日实施,1992年04月03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自己的预算、决算、会计、审核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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