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工会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
各级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1年10月27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年10月27日修正版)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