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一)将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中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