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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09月01日生效) (1993年02月22日发布,1993年09月01日实施,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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