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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09月01日生效) (1993年02月22日发布,1993年09月01日实施,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第十四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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