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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