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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版) (2009年08月27日发布,2009年08月27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五十二条

    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第四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09月01日生效) (1993年02月22日发布,1993年09月01日实施,2000年07月08日修订) 第四十条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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