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2009年08月27日修订)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0年09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保障本法的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