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斥非本地区或者非本系统企业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进入本地区、本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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