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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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