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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九十条

    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

    “受送达人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通过其所在强制性教育机构转交。”

    相应地将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所在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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