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