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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二百三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二百一十三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修改为: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一百六十七条

    仲裁机构的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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