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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二百四十三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修订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删去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二百四十五条
涉外民事诉讼的被告对人民法院管辖不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承认该人民法院为有管辖权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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