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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