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2年10月28日发布,2003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发布,200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修正版)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