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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4年08月31日发布,2014年08月3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02月28日修正版) (2009年02月28日发布,2009年10月01日实施,2014年08月31日修订) 第九十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02月28日修正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2年10月28日发布,2003年01月01日实施,2009年0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 (2002年10月28日发布,200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年10月28日修正版)

    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相应地将有关条文中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10月01日生效) (1995年06月30日发布,1995年10月01日实施,2003年01月01日修订) 第七十八条

    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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