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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06月29日发布,2006年06月29日实施)

    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九条之一:“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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