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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2006年06月29日发布,2006年06月29日实施) 十五

    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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