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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18年03月11日发布,2018年03月1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修正版)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中第六项“(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第八项“(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修改为“(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2018年03月11日修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004年03月14日发布,2004年03月14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修正版)

    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职权第十六项“(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修改为“(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9年3月15日修正版) (1999年03月15日发布,1999年03月15日实施,2004年03月14日修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年3月29日修正版) (1993年03月29日发布,1993年03月29日实施,1999年03月15日修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8年4月12日修正版) (1988年04月12日发布,1988年04月12日实施,1993年03月29日修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82年12月04日生效) (1982年12月04日发布,1982年12月04日实施,1988年04月12日修订)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

    (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

    (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

    (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

    (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

    (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0日修正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9年7月1日修正版) (1979年07月01日发布,1980年01月01日实施,1980年09月10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8年03月05日生效) (1978年03月05日发布,1978年03月05日实施,1979年07月01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六)保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七)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八)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75年01月17日生效) (1975年01月17日发布,1975年01月17日实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的职权是: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统一领导各部、各委员会和全国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制定和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管理国家行政事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于1954年09月20日生效) (1954年09月20日发布,1954年09月20日实施) 第四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法律和法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议和命令,并且审查这些决议和命令的实施情况;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

    (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

    (五)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的不适当的命令和指示;

    (六)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

    (七)执行国民经济计划和国家预算;

    (八)管理对外贸易和国内贸易;

    (九)管理文化、教育和卫生工作;

    (十)管理民族事务;

    (十一)管理华侨事务;

    (十二)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民权利;

    (十三)管理对外事务;

    (十四)领导武装力量的建设;

    (十五)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划分;

    (十六)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行政人员;

    (十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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