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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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