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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