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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 经审查, 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应当在七日内通

    知原告不予受理, 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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