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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和劳动报酬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被告在收到后十日内提出答辩

    状。 其他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当在受理后五日内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后十五

    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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