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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一百零五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〇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九十四条改为二条,作为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将第九十五条改为第一百零四条,修改为:“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九十三条

    诉讼保全限于诉讼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诉讼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物品,不宜长期保存的,可以变卖,保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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