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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12月24日修正版) (2021年12月24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2023年09月01日修订)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修正版) (2017年06月27日发布,2017年07月01日实施,2021年12月24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2017年06月27日修订) 第一百五十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08月31日发布,2013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一百四十四条改为第一百五十九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版) (2007年10月28日发布,2008年04月01日实施,2012年08月31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04月09日生效) (1991年04月09日发布,1991年04月09日实施,2007年10月28日修订)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1982年03月08日发布,1982年10月01日实施,1991年04月09日修订) 第一百二十六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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