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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决定(于1997年07月25日生效)
(1997年07月25日发布,1997年07月25日实施)
二
删除第五十九条,即:“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三)项规定,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的,依照《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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