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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于1951年07月20日生效) (1951年07月20日发布,1951年07月20日实施,1991年10月21日修订) 第六条

    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将所属企业机构之预算拨款、预算缴款部分,报经同级财政机关分别列入各该级总预算、总决算。

    前项预算拨款、预算缴款,应根据各企业机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年终决算编报数额,分别编列之。企业财务收支计划及决算之编报审核程序另定之。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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