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于1951年07月20日生效) (1951年07月20日发布,1951年07月20日实施,1991年10月21日修订) 第七条预算、决算分类如下:
一、总预算、总决算:各级人民政府,就其本级及下级人民政府之岁入岁出所汇编之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
二、单位预算、单位决算:各级人民政府直属机关就其本身及其所属机关岁入岁出所汇编之预算、决算,为单位预算、单位决算。
三、附属单位预算、附属单位决算:各级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之所属机关以下所编制之岁入岁出预算、决算,均为附属单位预算、附属单位决算。
本条所称之各级人民政府,系指中央、大行政区、省(市)、县(市)各级人民政府。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该法条已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