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于1951年07月20日生效) (1951年07月20日发布,1951年07月20日实施,1991年10月2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总决算编送期限及审定程序如下:
一、总决算,县(市)于年度终了后四十日内,送达省财政厅审核汇编;中央直属省(市),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达中央财政部审核汇编;大行政区所属省(市),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送达大行政区人民政府(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审核汇编,大行政区、中央直属自治区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送达中央财政部审核汇编。
二、单位决算、附属单位决算编送期限,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前项规定期限内,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规定之。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该法条已被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