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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决算暂行条例(于1951年07月20日生效)
(1951年07月20日发布,1951年07月20日实施,1991年10月21日修订)
第四十一条
审定各级总决算,遇有应赔偿追缴之收支尚未执行者,交财政主管机关执行之;应付惩处之事件尚未执行者,交该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之。
修订依据:
无关联法规依据
预算决算暂行条例
该法条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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