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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法院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12月4日修正版)
(2010年12月04日发布,2010年12月04日实施)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8年1月13日修正版)
(2008年01月13日发布,2008年01月13日实施,2010年12月04日修订)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06年2月21日修正版)
(2006年02月21日发布,2006年02月21日实施,2008年01月13日修订)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于1999年08月01日生效)
(1999年08月01日发布,1999年08月01日实施,2006年02月21日修订)
第三条
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价格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决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由其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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