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十五、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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