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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二)将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四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将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中的“民政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民政部门”;将第六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7月2日修正版) (2016年07月02日发布,2016年07月02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六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版)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2016年07月02日修订) 第六十五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版)

    四十四、将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将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将第六十七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将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分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2年05月01日生效) (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2年05月01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修订) 第五十七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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