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版)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2016年07月02日修订) 第八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 (2011年12月31日发布,2011年12月3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修正版)三十七、将第七十五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