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四条中的“免纳”修改为“免征”。

    在第六项中的“复员费”后增加“退役金”。

    将第七项中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修改为“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

    删除第八项中的“我国”。

    将第十项修改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正版) (2011年06月30日发布,2011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08月31日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3月01日实施,2011年06月30日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06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29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5年10月27日发布,2006年01月01日实施,2007年06月29日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修正版) (1999年08月30日发布,1999年08月30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9年08月30日发布,1999年08月30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修正版)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1999年08月30日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

    第四条修改为:“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储蓄存款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09月10日生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1993年10月31日修订) 第四条

    下列各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科学、技术、文化成果奖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和信用合作社储蓄存款的利息;

    三、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四、保险赔款;

    五、军队干部和战士的转业费、复员费;

    六、干部、职工的退职费、退休费;

    七、各国政府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官员薪金所得;

    八、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九、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免税的所得。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