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 第九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