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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九条、第十条,修改为: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正版) (2011年06月30日发布,2011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08月31日修订)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3月01日实施,2011年06月30日修订)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06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29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5年10月27日发布,2006年01月01日实施,2007年06月29日修订)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05年10月27日发布,2006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版)

    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本决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修正版) (1999年08月30日发布,1999年08月30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1999年08月30日修订)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

    第六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09月10日生效) (1980年09月10日发布,1980年09月10日实施,1993年10月31日修订)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纳税义务人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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