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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2018年08月31日发布,2019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8月31日修正版)

    将第七条修改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6月30日修正版) (2011年06月30日发布,2011年09月01日实施,2018年08月31日修订)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12月29日发布,2008年03月01日实施,2011年06月30日修订)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6月29日修正版) (2007年06月29日发布,2007年06月29日实施,2007年12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10月27日修正版) (2005年10月27日发布,2006年01月01日实施,2007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9年8月30日修正版) (1999年08月30日发布,1999年08月30日实施,2005年10月27日修订)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1999年08月30日修订)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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