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1999年08月30日修订)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1993年10月31日发布,1994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93年10月31日修正版)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