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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
(2018年12月29日发布,2018年12月29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4日实施,2018年12月29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版)
(2015年04月24日发布,2015年04月24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于2004年01月01日生效)
(2003年06月28日发布,2004年01月01日实施,2015年04月24日修订)
第二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保护港口经营活动的公平竞争。
港口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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