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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01月09日生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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