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01月09日生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一)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三)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于1986年05月10日生效) (1986年05月10日发布,1986年05月10日实施,2000年01月09日修订) 第十九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除森林法已有规定的以外,县属国营林场和机关、团体、学校,由所在地的县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其他国营企业、 事业单位和部队,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林业部直属的国营林业局,由林业部或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单位,在接到采伐林木申请后,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一个月之内办理完毕。

    遇有紧急抢险情况,必须就地采伐林木的,可以免除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但事后组织抢险的单位和部门应将采伐情况报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