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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8年03月19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6年02月06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于2000年01月09日生效) (2000年01月09日发布,2000年01月09日实施,2011年01月08日修订) 第三十三条

    利用外资营造的用材林达到一定规模需要采伐的,应当在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实行采伐限额单列。

    修订依据:无关联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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