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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修正版) (2006年10月31日发布,2007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02月01日生效) (2003年12月27日发布,2004年02月01日实施,2006年10月31日修订)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岗位责任制度。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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