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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日修正版) (2006年10月31日发布,2007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02月01日生效) (2003年12月27日发布,2004年02月01日实施,2006年10月31日修订) 第三十五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可以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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