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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第一款中的“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

    (二)将第十一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应当依法向海关备案。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

    (三)将第八十八条修改为:“未向海关备案从事报关业务的,海关可以处以罚款。”

    (四)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五)将第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禁止其从事报关活动,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二)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进出境船舶和航空器兼营境内客、货运输,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海关接受申报后,报关单证及其内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销,但符合海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四)将第八十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八)进出境运输工具,不符合海关监管要求或者未向海关办理手续,擅自兼营或者改营境内运输的”。

    (五)删去第八十八条中的“和未取得报关从业资格”。

    (六)将第八十九条修改为:“报关企业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

    “报关人员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的,由海关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七)将第九十条修改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由海关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为报关企业。

    “报关人员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的,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报关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和未依法取得报关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报关企业和报关人员不得非法代理他人报关,或者超出其业务范围进行报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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