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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年4月29日修正版) (2021年04月29日发布,2021年04月29日实施)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版) (2017年11月04日发布,2017年11月05日实施,2021年04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版) (2016年11月07日发布,2016年11月07日实施,2017年11月04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版) (2013年12月28日发布,2013年12月28日实施,2016年11月07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版) (2013年06月29日发布,2013年06月29日实施,2013年12月28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七十三条

    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三条:“海关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队伍建设,使海关工作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

    “海关专业人员应当具有法律和相关专业知识,符合海关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

    “海关招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

    “海关应当有计划地对其工作人员进行政治思想、法制、海关业务培训和考核。海关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上岗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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