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 (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2013年06月29日修订) 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2000年07月08日发布,2001年01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00年7月8日修正版)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