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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修正版) (2021年10月23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10月23日修订)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02月28日修订)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于1989年01月01日生效) (1988年11月30日发布,1989年01月01日实施) 第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作的审计结论和决定,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涉及其他有关单位的,有关单位应当协助执行。

  •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08月29日生效) (1985年08月29日发布,1985年08月29日实施) 第三条

    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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