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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修正版) (2021年10月23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10月23日修订)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修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

    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02月28日修订)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于1989年01月01日生效) (1988年11月30日发布,1989年01月01日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下列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二)国家金融机构;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基本建设单位;

    (四)国家给予财政拨款或者补贴的其他单位;

    (五)有国家资产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国内联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

  •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08月29日生效) (1985年08月29日发布,1985年08月29日实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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