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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修正版) (2021年10月23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10月23日修订)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0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于1989年01月01日生效) (1988年11月30日发布,1989年01月01日实施)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对前条所列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政预算的执行和财政决算;

    (二)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

    (三)财务计划的执行和决算;

    (四)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收支;

    (五)国家资产的管理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

    (七)借用国外资金、接受国际援助项目的财务收支;

    (八)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各项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九)严重侵占国家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国家经济利益行为;

    (十)全民所有制承包经营责任的有关审计事项;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于1985年08月29日生效) (1985年08月29日发布,1985年08月29日实施) 第五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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