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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21年10月23日修正版)
(2021年10月23日发布,2022年01月01日实施)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版)
(2006年02月28日发布,2006年06月01日实施,2021年10月23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于1995年01月01日生效)
(1994年08月31日发布,1995年01月01日实施,2006年02月28日修订)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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